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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23455永利10大兼职辅导员聘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25 字体大小 T |T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文件精神,并根据《yl23455永利10大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校党委发〔2017〕128号)和《yl23455永利10大兼职辅导员聘任管理办法》(校党委发〔2019〕103号),不断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条件

(一)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学院管理干部、教师、在读研究生,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有学生工作经历的管理干部、教师、在读研究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知识储备,能够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三条 兼职辅导员聘期为1-2年时间,选聘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备案,对于年终考核与聘期结束考核不合格者中止聘任或不再聘任。

第四条  学院按照学校岗位设置核算辅导员人数,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由学院党委学生工作组统一领导。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帮助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日常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六条  考核方式、内容及程序

  (一)学院党委负责兼职辅导员选聘及考核工作考核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6月份进行。

(二)兼职辅导员的考核工作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主持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学生和学工组各自独立评分相结合的方式按学年进行;学生评分和学工组评分分别占60%和40%,两项加权成绩即为班主任的最终考核成绩。

(三)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成绩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的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为“合格”等级及以上者继续聘用考核结果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年终绩效、各类评奖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在考核年度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视为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教育方针,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定的言论,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

(二)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不明确,工作中未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不服从组织调配、拒不接受任务者;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学期考核者;

(四)工作不深入、不到位造成学生多次投诉、反映者;

(五)其他应该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组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