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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赔偿界限
1.1 下列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以赔偿:
1.2 下列由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2 赔偿处理办法
2.1 低值(200元以上8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由所属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处理赔偿事宜,赔偿标准为:
仪器设备已使用期 |
赔偿比例 |
1-5年 |
30% |
5年以上 |
10% |
2.2 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仪器设备管理员协助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丢失或被盗应按规定报案)。赔偿标准为:
损失金额(元) |
赔偿比例 |
800-5000 |
20% |
5000以上 |
15% |
注:以上两种赔偿,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认识态度对直接责任人做赔偿处理决定,赔偿比例可上下浮动5%,经科研仪器中心负责人批准执行。
2.3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科研仪器中心负责人主持,对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挂靠单位有关部门(保卫部、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协同处理。
2.4 实验生活两用物品(包括个人借用、保管的微机、手提电脑、数码相机、移动通讯设备等)损坏丢失的,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及认识态度按以下标准或形式赔偿:
2.5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由责任人协商分担赔偿。
2.6 赔偿工作在科研仪器中心确定赔偿金额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决定者,科研仪器中心将书面通知学校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除。
2.7 损坏、丢失赔偿费用不得用公款(如:教学、科研经费等)支付。
2.8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在财务处办理。